建筑行业相关会计科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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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类似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用于归集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
1.2.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其他企业都有很大的不同。工程施工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很多三级明细科目,编整理这些三级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

如下示:
1.2.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生产工人福利费(根据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提取,不包括三金、保险)。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企业应承担生产工人的养老金、失业金、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1.2.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2.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1.2.4、其他直接费(在预算上被称为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范本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范本、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2.5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一线施工工人职工福利费(三金、保险等)、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则是施工企业采用了“工程结算”这个过渡科目的产物,通常讲,一项合同可以根据损益表反映最终毛利=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施工企业,此公式可以先变相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即: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费用时,应当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金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工程结算),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上述分析是基于一项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可以完成这一假设前提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几个科目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大多施工企业在会计期末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
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此时只做一个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未完工达到确认工程合同全部收人、费用前,不可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这两个科目。否则会造成账务混乱,也使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的引进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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