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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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设备经营租赁业务,在购进设备时记入什么科目?库存商品吗?还有在出租后,确认租金收入后,结转成本包括哪些?  以前我没有做过这样类型的企业,有做过的请帮忙说说,越详细越好。对于这家公司的实际情况目前我还不知道。 价值大的记入“固定资产”—未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时记入“固定资产”—已出租固定资产;价值低的记入“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在用或(未用),这样做对吗?那在租出之后,成本如何计算?在确认收入时,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答:1、租赁企业有两类,一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的租赁企业,这类企业属于金融企业;另一类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的租赁企业。这类企业属于一般企业。两类企业会计核算、税务核算有所不同。 2、租赁业务又分为融租和经营租赁。 3、租赁的会计处理分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的租赁企业,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如建筑施工企业常用的吊车、搅拌设备、挖掘机、推土机等) 借:周转材料(如建筑施工企业常用的模板、脚手架、储存罐等) 贷:银行存款 (2)出租资产收入的确认,应采用直线法分配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出租资产成本的结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出租固定资产)
借:周转材料—在用(出租周转材料) 贷:周转材料—在库 分次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周转材料—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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