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期末(包括月末和年末)结转,特说明如下:
一、月末结转时,凡有应交增值税,均应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上。
转入未交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年度结转时,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余额,作结平处理。
例:A企业2010年末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分别为进项税额800元,已交税金500元,转出未交增值税200元,销项税额1500元, 则,2010年12月31日
借:销项税额1500
贷:进项税额800
已交税金500
转出未交增值税200
如账面借方大于贷方,则余额保留在“进项税额”科目中,表示存在跨年留抵金额。
有人主张,用红字对转结平,这样做的弊端是年度科目余额表中,发生额会变为零,不便于真实反映各明细科目的发生总量,在利用电算化时,年末需要调整取数公式。如:
借:进项税额800(红字)
已交税金500(红字)
转出未交增值税200(红字)
也有人主张高一个“跨年留抵科目”,总之,思路很多,各有利弊。
贷:销项税额1500(红字)
三、已交税金科目除辅导期必须先交税后领发票的情形外,一般没有发生额。
四、上述做法的好处在于:
(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余额不是零就是借方余额,即留抵额,和下期申报表中的上期留抵额一致,有利于企业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余额便是欠税,借方余额便是多交或预交。
(3) 上述应交增值税四个明细科目的结转是便于下年度帐上金额和报表本月数及累计数的一致性,便于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