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涉税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四)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题】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价税合计),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解析:营改增后,运输税率为11%,普通货物的税率是17%,因此:
甲运输公司销售额=(185+3-50)÷(1+11%)+12÷(1+17%)=134.58(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188÷(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5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 [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